
关于《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刀述仁
(2015年4月19日)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委托,现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章程(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自1953年由本会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制定以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先后于1957年、1980年、1987年、1993年、2002年、2010年经本会第二、四、五、六、七、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作过六次修改。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这既为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宝贵的机遇,也对宗教界和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宗教团体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工作,充分发挥团体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适应佛教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使本会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会对现行章程作了进一步修改。
一、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推动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出的新要求,《章程(修订草案)》在本会宗旨部分作了相应调整,增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兴办佛教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等内容,使本会的宗旨更富时代性。
二、为更好体现和落实本会宗旨要求,规范完善本会业务范围,使有关表述更加准确、全面,《章程(修订草案)》对本会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修订:
1.原章程第六条第二款中“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修改为“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增加“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内容。
2.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3.原章程第六条第三款分为两款,作为第四款和第五款,并将第五款中“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的内容修改为“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4.原章程第六条第五款改为第七款,并将“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修改为“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并增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
5.原章程第六条第七款改为第九款,并将“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修改为“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同时增加“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的内容。
6.原章程第六条第八款改为第十款,并将“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修改为“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
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民政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章程(修订草案)》进一步调整了表述,使行文更加准确、内容更加规范,具体表现在:
1.将原章程中“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业务主管单位”,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统一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
2.将原章程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中,“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为“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增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内容。
3.将原章程第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增加“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4.将原章程第三十八条关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将原章程第四十条关于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修改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四、为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使本会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更加符合实际,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章程(修订草案)》对本会组织机构和领导人的相关条款作了若干调整:
1.原章程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中,删去第七款“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并在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2.原章程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第二款中增加“聘请名誉理事”的内容;该条第五款中增加“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增聘、解聘名誉理事”的内容。
3.原章程第十九条会长职权第二款删除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的内容,并删除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的内容。
4.原章程第二十条增加“驻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确定”的内容。
5.原章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6.原章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7.原章程第二十四条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为“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8.原章程第二十七条中“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修改为“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
9.删除原章程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此外,对章程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