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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以下简称佛教院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佛教协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下设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佛教院校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工作。

      各佛教院校负责本院校助教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部分教育委员会成员、佛教院校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3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四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由佛教界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担任,其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佛教院校大部分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在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选用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但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人员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及变更情况,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每年定期集中评审。每次评审时,必须有11名成员出席。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9人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第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如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反规定:

      (一)泄露工作小组评审意见及投票情况的;

      (二)未公布评审结果前,私自告知参评人评审结果的;

      (三)接受参评人员贿赂的;

      (四)未遵循回避原则的;

      (五)为参评人员拉票,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十一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本人系参评对象或与参评对象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若有隐瞒的,所评审的职称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如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暂停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及其评审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