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以下简称佛教院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佛教协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是佛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规范全国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由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部分教育委员会成员、佛教院校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1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佛教院校大部分学科。小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品行端正,在中国佛教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及变更情况,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进行学位资格授予审议时,必须有9名以上成员出席。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意票数7人以上方可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字存档。
第九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暂停学位授予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及其学位资格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